四川肖某清等7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关键词】
现役军人军属 放火案被害人近亲属 未成年人 军地检察协作 检府联动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肖某清,男,1958年10月出生;王某群,女,1964年8月出生。二人分别系陈某州放火案被害人肖某敏的父亲、母亲,亦为现役军人肖某周的父亲、母亲。
被救助人吴某崧,男,2010年1月出生;陈某兵,男,2006年9月出生;陈某淼,女,2012年1月出生;陈某鑫,女,2013年8月出生;陈某涵,女,2018年2月出生。五人均系陈某州放火案被害人肖某敏的未成年子女。
陈某州与肖某敏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13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州将汽油泼洒到家中后点燃,致肖某敏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起批准逮捕,2020年8月7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7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州犯放火罪提起公诉。肖某清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7月16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州犯放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共计3万余元。陈某州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州放火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救助程序,经共同走访调查核实:肖某周系原案被害人肖某敏的弟弟,现在武警云南总队某支队服役,案发后因心系父母,对正常服役造成一定影响。肖某清、王某群二人系脱贫户,现均已年逾六十,因原案被害人死亡而无人照顾,精神备受打击,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其中肖某清系视力四级残疾,王某群体弱多病。原案被害人肖某敏的5名未成年子女因案成为事实孤儿,其中吴某崧被寄居在重庆市江津区亲戚家中并在该区某校就读。被告人陈某州入狱服刑,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无力归还欠肖某清、王某群的9万余元建房款。被救助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三级检察院认为,被救助人肖某清等7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肖某清、王某群二人系现役军人军属,吴某崧等5人系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2023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三级检察院,与昆明军事检察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合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到被救助人户籍地合江县召开司法救助协调会,协同合江县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村委会,共同研究实施多元综合救助措施:一是昆明军事检察院、武警云南总队某支队、合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对现役军人肖某周进行释法说理和心理辅导,解开其心结,后肖某周主动参与对父母的劝解工作;二是合江县民政局按照规定为被救助人家庭提档升级低保标准,落实事实孤儿政策,县教育和体育局为5名未成年被救助人落实“三免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三是合江县卫生健康局为被救助人落实免费体检相关医疗救助;四是合江县残疾人联合会为肖某清适配助视器;五是合江县民政局、殡仪馆妥善安置被害人遗体,减免遗体存放费用;六是与合江县妇联以及被救助人所在地乡镇、村委会一道,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肖某清、王某群二人进行安抚劝慰,明晰法理,解开心结;七是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与未成年被救助人就读的学校、公益组织一起,对未成年被救助人开展心理辅导,进行关爱陪护,帮助其走出阴霾。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武警云南总队某支队、肖某周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三级检察院赠送锦旗;被救助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向昆明军事检察院、武警云南总队某支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还与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多次开展联合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身体、生活及学习情况,跟进落实各项帮扶措施。2024年5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回访武警云南总队某支队,现肖某周在部队服役表现优秀,已被推荐为团级单位“优秀共产党员”。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动,对现役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加强救助协作,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三级检察院实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结合被救助人实际困难,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事检察机关等成立联合工作组,通过军地协作、府检联动,与有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措施,促进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养老、就学、医疗、心理等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传递对现役军人军属及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温暖,为现役军人安心履职创造条件,充分彰显检察机关“拥军优属”“检护民生”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