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扫黑除恶常态化下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近日,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等11名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一案在县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受邀旁听。
该案系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涉及1个被告单位,11名被告人、7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前,县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三名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多次组织侦查人员召开联席会明确侦查方向和固证要点。移送审查起诉后,作为案件承办人,检察长带领专案组成员第一时间认真审查44册卷宗材料,详细了解案情,逐一讯问在案嫌疑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出庭预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加之疫情影响,控、辩、审三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开示了程序性证据,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明确了争议焦点。
在两天近30小时的庭审中,检察长庄严地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群众吸存资金90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于某等1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刘某某的组织、策划下,围绕非法吸存、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这个利益链条,先后以打砸、缠闹、贴身跟随等手段,在大竹县、重庆渝北区、成都青羊区、绵阳市等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致使7千余万元的非法吸存资金无法兑付,多名受害人有家难回,多家企业破产倒闭。庭审中,检察长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被告人,通过400余页PPT,当庭分组分类出示所有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指控了被告单位和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本案是否定性为恶势力集团,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中部分被告人能否认定从犯”等6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检察长还通过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特征进行全面剖析,并对11名被告进行法庭教育,当庭提出了量刑建议,10名被告当庭认罪悔罪。
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涉黑涉恶案件,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工作要求,是本院在“忠诚铸魂、铁纪担当”专项活动中,致力于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带动员额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