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渠江生态公益增殖放流活动
为严格落实渠县“河长+检察官”生态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做实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11月8日下午,渠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河长制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在渠县天星街道战备码头开展叶某某、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3月,叶某某、曾某某二人携带电捕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合计损害32664元。2022年6月,我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根据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民事公益诉讼被执行人叶某某、曾某某二人共计向渠江投放鱼苗122210尾,其中鲢鱼80000尾、鳙鱼30000尾、草鱼12210尾。活动中,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和法律后果,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和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宣传,为“十年禁渔”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院将以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战略部署,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损害环境责任人积极履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以检察蓝助力生态绿,为保护渠江流域山清水秀和生物多样性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