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村霸”恶势力案件一审宣判
7月10日,我院起诉改变定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渠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21日渠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系金鱼村村民)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选举、强迫交易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村委开展新农村建设、异地扶贫搬迁、村级公路建设等各项目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破坏,在当地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金鱼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具备了恶势力犯罪的全部特征,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经过与侦查机关沟通补充证据后,以恶势力团伙犯罪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对我院起诉认定的事实予以采纳,于2020年7月10日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以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5年6个月,并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