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由渠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的陈良、杨某智、谢海丰等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等三起案件经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良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重要成员杨某智因犯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四千元;其余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良、谢海丰于2013年相识后经常一起吸毒、打架并结拜为异姓兄弟。2015年后,被告人陈良以“大哥”的名义,先后收杨某智、叶某成、孙某军、李先龙、叶欣冰、杨某强(犯罪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李某(犯罪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为“社会小弟”,同时陈良要求杨某智、叶某成等人发展成员。杨某智、叶某成等人又陆续结识了曾静、何英豪、黄军、刘进、廖川、陈清龙、谢建全、董阳森、赵某龙、文某、李某某(在逃)等人,并在渠县临巴镇、龙潭镇、流溪镇等地招收多名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为“社会小弟”,形成“有事相互帮助、打架随叫随到,斗殴时打赢不论、打输了向陈良汇报”的内部规约。以上人员多次在渠县临巴镇区域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较大规模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组织规约,组织成员相对固定。首要分子陈良还授意杨某智等社会小弟以耍“女朋友”为名,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到外地从事卖淫活动,违法所得供自己和成员之间吃喝玩乐,以凝聚人心、壮大组织。
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良在该集团中起着领导、指挥作用,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某智、叶某成、孙某军、谢海丰、曾静、李先龙等6人受陈良指使,积极参加或邀约其他人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刘进、廖川、陈清龙、叶欣冰、谢建全、何英豪、黄军、肖悦、赵某龙、文某等10人积极参与集团犯罪,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其余5名被告人因临时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
陈良、杨某智、谢海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渠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普通聚众斗殴案时发现的案件线索。渠县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其他4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通过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和《向法庭提供证据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深挖漏罪漏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安机关配合,查明尚未发现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渠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和宣判当日,渠县检察院、渠县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干部职工、被告人亲属等共计100余人旁听庭审和宣判,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庭审中,公诉人紧扣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法庭全面展示了相关证据,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案件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是否属于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组织成员及具体罪名的认定、量刑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陈良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所有犯罪,并以案释法教育旁听群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从案发到判决历经13个月,渠县检察院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从3名嫌疑人到提起公诉22名被告人,从涉嫌1个罪名到提起公诉4个罪名,长达700页的审查报告,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主导作用,真正做到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办案理念,为全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