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
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步:案件受理
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由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同意后,交由内勤登记案件后确定承办检察官办理。
第二步:案件审查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交检察长审核。
第三步:案件决定
承办检察官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通知其立案,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四步:案件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后,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就案件的侦查方向、证据搜集、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