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流程
第一步:案件受理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和受理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登记案件基本信息,统一业务系统按轮次确定承办人,并将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送达承办检察官。
第二步:案件审查
承办检察官受案后,应当迅速进行阅卷,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提请研究讨论,并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三步:案件决定
承办人作出决定后,应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将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案件管理部门送达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还可就案件下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
第四步:案件跟踪监督
公安执行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决定执行情况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捕后或不捕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