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户籍资料登记错误,被告人唐寒洋是否真正“未成年”成为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庭审辩论焦点。渠县检察院公诉人经举证、质证,还原事实真相。渠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唐寒洋犯罪时系成年人,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14年10月27日、29日,被告人唐寒洋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食毒品。2015年1月19日渠县公安局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唐寒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7日渠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唐寒洋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未作实质性辩解,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唐寒洋年龄应以户籍登记的“生于1997年10月8日”为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唐寒洋“是否成年”,公诉人提出以下三点意见并列出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一是唐寒洋小学学生登记册及其母亲育龄妇女登记卡均显示其生于1994年10月8日,这些证据均系早年形成,没有涂改痕迹,证明力强;二是根据渠县有庆中学教务处证明,唐寒洋于2006年9月1日进入有庆中学读初中,如果认定其生于1997年10月8日,则推算其上初中不到9岁,上小学不到3岁,这与一般常识不符。三是被告人及被告人父母、爷爷、姑母均陈述,唐寒洋生于1994年10月8日,户籍登记的“生于1997年10月8日”是以前登记户口时登记错误。综上,应排除户籍证明的证据效力,以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唐寒洋生于1994年10月8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这一事实真相。
最终,渠县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寒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